1.问:生产企业的代理费和运费可以抵扣吗,由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吗?
答:对于代理海运费来说,根据《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免征增值税,所以代理海运费应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陆运费及代理报关费,生产企业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2.问:生产企业按照FOB价格报关出口,但支付给货代的费用中包含海运费。是否应当区分该海运费是否为垫付?若为垫付,是否应查验企业是否收到外方的运费?若不是垫付,应该如何处理,是不是应该在退税时冲减该海运费?
答:生产企业按照FOB价格报关出口,但支付给货代的费用中包含海运费,应当区分该海运费是否为垫付,但企业必须能够提供合法的证明,且要证明企业收到外方的运费。如果不是垫付,说明企业在报关时报错了成交方式,在免抵退税申报时,出口额应减除海运费。
3.连环小问答.
(1)问:我们单位发生了增资,法人和股东的变更,那出口退税的认定表是不是也需要变更?如果变更那在变更时还需要重新录制认定表的电子版吗?
答:您公司发生了增资、法人代表和股东的变更,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步骤:①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一资格认定明细采集→退(免)税认定变更录入;②二生成资格认定申报。
(2)问:在变更之前会不会影响退税啊?
答:不会影响退税的办理。
4.问:生产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当期不予抵扣税额是不是相当于一项销项税,那它在增值税报表上怎么反应的?我在主表上没有找到对应能填的地方啊,是只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处吗?
答:生产企业计算应纳税额时,当期不予抵扣税额根据所属的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相应的栏次,会自动转到主表上,故主表不用填写,若属于"出口货物乘以征退税率之差"项目,须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处。
5.问:如果在申报系统里操作,增值税主表都是根据附表二反填么?如果是手填的表,是不是也要先填附表二,再填主表,附表一?主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是上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吗?
答: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表二的数据自动转到主表,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录入,是根据已填写完毕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来录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应退税额"的填写方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应退税额不是系统自动带出来,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应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举例:企业申报所属期2月份的免抵退税资料50万元,企业于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免抵退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3月31日前审核通过,将免抵退税汇总表退给企业。企业于4月15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应退税额填写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