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1)异地报关概念解答,异地报关是否影响退税?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注册地山东,报关一般为青岛,上海,以往退税都正常,最近的资料提交,说是存在异地报关,需要发函自查。
(2)报关单与采购发票品名,数量,数量单位是否要严格一致,比如一个开的是颗粒剂,一个是可溶剂?
答:(1)您公司异地报关,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后,对方企业税务机关回函无误后可正常办理退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与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名称必须严格一致;其出口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至少有一个计量单位匹配,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2.问:我公司是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为EXW,对申报出口退税有影响吗?
答:在海关进出口报关时,成交方式只分为三种FOB、CFR和CIF。FOB、FCA、EXW:都属于FOB范畴;C&F、CPT、CFR都属于CFR范畴;CIF、DDU、DDP,都属于CIF范畴。不管企业使用何种成交方式不会影响退税,只是在退税申报时需换算为FOB价。
3.连环小问答:
(1)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现在报关单是20000元,实际收汇12000元,没有8000的来款单影响退税吗,这8000是我们代理出口公司的代理费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一笔货物fob,但是有港杂费这个需要贴在上报的资料里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您公司出口20000元,实际收汇12000元,影响出口退税,未收汇的8000元不能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出口免税。您公司这种情况建议由国外客户全额付汇,您公司再付8000元款项给代理公司。另外申报免抵退税不需提报港杂费单据。
(2)问:我又询问负责外贸接单的,当时他把这个钱都放在佣金里了,所以这个钱,不用退税,信用证也开的12000,但是这样我们公司是不是有损失?那我报关单上,报12000行吗?,刚才我复述的不是很明白。
答:您公司如果签订了佣金协议,可以按数小者申报出口退税,可按12000元申报免抵退税。
(3)问:那我需要附上资料吗?
答:除了正常申报的退税资料外,可以再附上佣金协议。
4.问:来料加工证明单,企业按码计算单耗算出出口数量,而税务局系统的来料加工证明单登记中输入企业来料商品编码是按千克录入,造成预审不符,怎么处理?
答:这种情况是计量单位不一致造成的,建议按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计量单位操作就不会造成预审不符了。
5.问:新成立的外贸出口公司,6月份发票认证通过了,10月份信息还不到是怎么回事?
答:新成立的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审核出口退税,交叉稽核信息相比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来得慢一些。您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帮助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如果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有此信息,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运维层报省局运维处理。
6.问:我公司是外贸公司,经营范围是金属制品,如果我们出口柴油机和包装袋,是否能退税?
答:现行文件对"不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的货物出口是否予以退税"没有给予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因此企业出口不在经营范围的货物,若符合出口退税的范围,也可以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