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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2014-10-14 )

2014-10-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A小额贷款公司有一股东为B担保公司,2011年同比例增资,因B担保公司没有资金,遂与C个人签订协议,由C进行增资,B所占股权的分红等权益归C所有,C成了隐名的股东。三年中,A公司进行分红,因B公司对A公司有担保欠款,A公司对分红款扣回,B公司未实际收到分红,且B公司经营状况下滑,C也没有收到分红。现B公司倒闭,经法院判决原增资的股权实质归C所有,而A公司并不知道C这个自然人股东的存在,那C是否应就分红款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项及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法院判决C为实际股东,则C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款由实际支付C分红款项的公司代扣代缴。
  2.自然人甲承包经营A企业,企业经营成果归甲所有, A企业股东每年获取固定的出租收入,A企业股东得到自然人甲支付的费用应该按什么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意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规定,A企业股东个人取得固定的收入,属于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收入,应视为A企业对股东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某拟上市企业2010年初增资扩股,由企业职工A投入1000万元成为新股东,占20%股权。2012年企业得到证监会反馈意见,认为职工A取得20%股权低于公允价值,由于引进的投资者是公司员工,应参照股份支付处理,企业进行了账务处理。对上述职工低价入股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意见: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职工A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股东出资未全部到位即发生股权转让,如何计算投资成本?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在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如何确定股权比例?
  意见: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投资成本以实际到位的出资额计算。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核定。
  5.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哥哥夫妻将共有房产赠与弟弟夫妻或受赠方包括直系亲属配偶情形的,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意见:无偿赠与房产,属于财税[2009]78号第一条情形,对赠送方或受赠方包括直系亲属配偶的,仍可适用财税[2009]78号。
  6.个人股权转让中,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但对于未满50%,尤其是接近50%的情况,是否可按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进行评估?
  意见: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方法核定。
  7.M股份公司2013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净资产2000万元,2014年1月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增资100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金由自然人A、B溢价出资形成,公司股东由原来的2人增加到4人,其中A、B各出资1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000万元,溢价计入资本公积1000万元,增资后A占股份500/2000=25%。2014年3月,A决定将持有公司25%的股份以1000万元转让给C,A的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意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财产原值按个人为取得股权所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因此,上述问题中A的股权转让原值为1000万元。
  8.对外籍个人投资者从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未被废止前,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在每年7月份调整当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允许个人在7月份按新的缴存基数补缴当年1-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意见: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与补缴所属月份实际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之和未超过扣除限额的,准予在补缴当月税前扣除,超过限额的,并入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某纺织企业A,注册资本5000万元,有三名自然人股东,其中大股东蒋某,以其所持有的本企业股权3209.4万元对外投资,增资注入其儿子注册成立的投资公司B,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时,需将蒋某在A企业的股权,变更为企业B的公司名下,当前A企业净资产为6500万元。对自然人蒋某,其在本次以股权出资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如蒋某将股权转让给自己设立的新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合理情形?
  意见:个人股权出资,是指个人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在税收上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是否属于合理情形,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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