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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有关租赁问题

2014-10-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人,2012年2月建造1100-2500立方米的储油罐数只对外出租,原是地税开租赁发票给对方。12月1日营改增我公司储油罐出租是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要交增值税?如要交怎么交?建造油罐时进项没抵扣过。(储油罐造在地面上,不能移动。)
  答: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2011-01-10发布,2011-05-01实施。表3 1030000构筑物:工业生产用池、罐。其中特别说明: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储油罐入"3030000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大类中的相应生产设施。您公司储油罐出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对于形动产租赁要区分该有形动产是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购置或者自制的还是2012年之后购置或者自制的,如果是之前购置或者自制的,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对这部分的租赁收入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自行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之后购置或者自制的,购置或者自制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这部分的租赁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的纳税人应报送《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和下列附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资料。具体您也可以请您的主管税务局鉴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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