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业福费廷、出口保理、境外存入(拆入)款项、非居民企业在我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和所得税?
答: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资本性物资交易,如大型成套机械设备,当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后,需要经过预先选定的贴现行或大金融公司认可的担保行担保过的本票(汇票)卖断给贴现行或大金融公司,从而提前得到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的形式,这种形式叫做福费廷(Forfeiting),也称包买、买单信贷或是无追索权的贴现。
出口保理(Exportfactoring)通常是指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售商品,在货物装运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保理商(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与他人使用。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银行业发生的福费廷、出口保理业务如果收取手续费,属于金融业务中的金融经纪业或其他金融业务,如果收取利息属于贷款,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境外企业存款取得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非居民企业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扣缴。但涉及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按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