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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房产给母公司,我不赞同交营业税

2014-09-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总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拥有的经营用房,产权证注明产权所有人为分公司。总公司因经营战略的调整,拟撤销该分公司,将其房产变更至总公司名下。这一产权变更过程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无论有偿或无偿将不动产转回总公司,分支机构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若无偿划转按以上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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