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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出口到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不符合2012年第39号公告,需要补税,应怎样账务处理以及出口明细申报中如何申报?

2014-09-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是生产企业,因为出口到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不符合2012年第39号公告,需要补税,因为主要是2013年发生的,怎样账务处理以及出口明细申报中如何申报?
  答:您公司是生产企业,出口到国内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不符合财税[2012]39号第1条规定的"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需红字冲减免抵退税销售额,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负数冲减当期的出口明细,需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账务处理:
  (1)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冲掉去年的出口销售)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销售额 ---(增加今年的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该红字冲减的免抵退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视同内销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在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的"开具其他发票"处的第3栏和第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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