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二级代理企业,是否也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可享受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