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实行差额征收前是否需要备案?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仅限于直接代理)若选择差额征税,需要进行事前备案。A公司需填报《特定应税服务差额征税备案表》(一式两份),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方可办理差额申报。
C公司注册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2012年12月1日~2013年7月底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的销售额,均按照差额征收,尚未抵减完的销售额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因此,C公司取得的2013年8月1日之前开具的且符合规定的合法凭证,尚未抵减完的部分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继续抵减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