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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收派服务应税服务范围的确认有何规定?

2014-07-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深圳国税 浏览次数:

  咨询:"营改增"收派服务应税服务范围的确认有何规定?
  解答:根据《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九)》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因此,对于我市 "营改增"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对收件服务、分拣服务、派送服务发生在同城范围部分按"收派服务"依照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从深圳本地发送到深圳以外的其它地区集散中心收入部分按"交通运输业"纳税。例如:某快递公司收取深圳发往北京的快件费15元,其中收派服务费10元,深圳至北京的运费5元。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核算不同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中收派服务费10元按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深圳至北京的运费5元,应按交通运输业11%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从事快递业务的"营改增"试点企业应严格按服务类型划分应税服务收入,如不能分别核算应税服务收入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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