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在一个月内变更两次工商执照内容,请问能否在最后一次领执照后,才做一次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解答】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另外,该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照以上规定,您公司在一个月内变更两次工商执照内容,应该分别办理两次税务变更登记。如果从第一次工商登记变更登记之日起,期间第二次办理工商变更,再到税务机关办理上述两次税务变更的时间都没有超过三十日,这种情况可以在最后一次领执照时,带齐两次变更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机关只核发最后一次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