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办税员持证办税的通知

2010-09-0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务的能力,规范对企业办税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企业办税人员推行办税员证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持证上岗,持证办理自核自缴、购买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税务事项。为此,对办税员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税员证是企业办税员到税务机关办理自核自缴、购买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税务事项必须出示的办税证件,它是证明办税员已通过税务培训考核,具备办理这些重大税务事项能力的标志和证明。

  二、市局由征管处负责统一对办税员证进行管理,统一制定办税员证管理方法,统一组织办税员证资格考试、证件发放、管理、年审等事宜。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分局和有关咨询公司协助办理。

  三、办税员持证办税制度将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市局将制定《深圳市办税员证管理办法》,对办税员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