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今年发生了一笔出口退运的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政策应当怎样进行税务处理呢?如果是跨年度的业务,又应如何处理?如果只申报了出口退(免)税而未实现退(免)税,是按直接征税还是按冲减调整的方式进行处理?
答:您公司如果发生出口退关退运的货物或有申报错误数据需要冲减的货物,新政与旧政有很大区别(新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旧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于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情况的(含跨年度的),在旧政策中的规定是对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方式。新政策按照12号公告的规定,全部统一调整为采用负数冲减方式,使出口企业方便操作实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汇总表以及账务处理的数据统一。即在需调整数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在此,还应注意前期已申报并办理退(免)税的,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做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