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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06-0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目前,一些律师事务所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了大量兼职律师。这些人员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从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时,有的按劳务报酬计算,有的按工资、薪金减除法定扣除费用计算,这都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六条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律师事务所在代扣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如果支付的是固定收入,即律师事务所负担兼职律师的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就直接按该固定收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如果取得是分成收入,即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兼职律师的办案费用,就按分成收入减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税款。
  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还规定,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举例:中国公民甲为A单位正式员工,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每月领取工资、薪金4500元。利用工作之余,甲在某律师事务所兼职。根据合同规定,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其固定收入4000元。
  按照上述规定,甲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是固定收入,即律师事务所负担兼职律师的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在代扣甲个人所得税时,直接查找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出每月应代扣税款=4000×15%-125=475(元)。
  如果律师事务所与甲约定每月支付分成收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办案费用,当地省级地税机关规定律师的办案费用为分成收入的30%.甲5月取得分成收入8000元,律师事务所在代扣甲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30%的办案费用后计算兼职工资、薪金所得,即8000×(1-30%)=5600(元),然后按照5600元所得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应代扣税款为5600×20%-375=745(元)。
  另外,兼职律师应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所以,甲应于次月7日前,选择并固定向A单位或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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