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我公司妇女节聘请了一位老师培训礼仪,讲课费应是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

2014-05-04 文章来源:淄博市国税局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妇女节聘请了一位老师培训礼仪,讲课费应是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未包括培训服务,因此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应开具国税的发票。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