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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借银行贷款税收上如何处理

2010-05-2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大型的民营工业企业,每年商业银行贷款授信额度都在1亿元左右。2009年公司贷款指标使用不完,我们便将剩余的200万元银行贷款转借给了一家中小企业,即苏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不是税收上称的关联企业),银行收取的利息是多少,我公司就向苏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收多少。我们的做法是,把银行的利息单给苏通公司记账,苏通公司最后连本带息一起归还给我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公司和苏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这笔借款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解答:苏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和你公司之间发生的这种资金借贷现象,在目前并不少见。因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存在难度,通过第三方贷款再转借中小企业,绝大多数出现在关联企业之间,在非关联企业之间较为少见。
一、苏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苏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借款,利息不高于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但是,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若发现商业银行开具的利息单是你公司,而不是苏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会不同意扣除,理由是应该由红星铸造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不能在苏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账上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对照以上文件精神,在你公司与苏通公司款项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苏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应在商业银行开具的利息单后面,将两个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或原件附在记账凭证中,以防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二、红星铸造有限公司
红星铸造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的贷款,本身没有使用,将这笔200万元贷款,转借给苏通公司使用。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红星铸造有限公司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收取资金占用费,按照营业税税目金融业税率5%申报缴纳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将营业税款进行税前扣除。
提醒你公司的是,不得把商业银行开具的该部分转借款项利息单在本公司记账时列支,应将其交与苏通公司记账,以防两个企业重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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