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 们 是 一 家 美 容 会 所 ,被 税 务 局 核 定 为 定 额 定 率 征 收 ,现 我 公 司 达 到 查 账 征 收 条 件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企 业 所 得 税 查 账 征 收 ?
答 :一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FONT>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国 税 发 〔2008 〕30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一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以 不 设 置 账 簿 的 ;
(二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设 置 但 未 设 置 账 薄 的 ;
(三 )擅 自 销 毁 账 簿 或 者 拒 不 提 供 纳 税 资 料 的 ;
(四 )虽 设 置 账 簿 ,但 账 目 混 乱 或 者 成 本 资 料 、收 入 凭 证 、费 用 凭 证 残 缺 不 全 ,难 以 查 账 的 ;
(五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经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申 报 ,逾 期 仍 不 申 报 的 ;
(六 )申 报 的 计 税 依 据 明 显 偏 低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特 殊 行 业 、特 殊 类 型 的 纳 税 人 和 一 定 规 模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上 述 特 定 纳 税 人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明 确 。"
二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函 〔2009 〕377 号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确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方 式 ,不 得 违 规 扩 大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范 围 ;对 其 中 达 不 到 查 账 征 收 条 件 的 企 业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并 促 使 其 完 善 会 计 核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达 到 查 账 征 收 条 件 后 要 及 时 转 为 查 账 征 收 。"
因 此 ,贵 公 司 若 不 属 于 核 定 征 收 的 情 形 ,达 到 查 账 征 收 条 件 后 应 转 为 查 账 征 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