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 公 司 收 到 的 财 政 补 贴 款 100 万 元 ,现 不 符 合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规 定 ,那 么 应 全 额 一 次 性 确 认 为 收 入 还 是 逐 年 确 认 为 收 入 ?
答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取 得 财 产 转 让 等 所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19 号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现 就 企 业 以 不 同 形 式 取 得 财 产 转 让 等 收 入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企 业 取 得 财 产 (包 括 各 类 资 产 、股 权 、债 权 等 )转 让 收 入 、债 务 重 组 收 入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收 入 等 ,不 论 是 以 货 币 形 式 、还 是 非 货 币 形 式 体 现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应 一 次 性 计 入 确 认 收 入 的 年 度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二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公 告 施 行 前 ,各 地 就 上 述 收 入 计 算 的 所 得 ,已 分 5 年 平 均 计 入 各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纳 税 的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后 ,对 尚 未 计 算 纳 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一 次 性 作 为 本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纳 税 。"
因 此 ,贵 公 司 应 一 次 性 计 入 确 认 收 入 的 年 度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