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进行认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要求,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对方的发票专用章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因此,企业提供的扣税凭证的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