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哪一栏?

2014-04-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哪一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因此,农产品进项税务核定扣除的进项转出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