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长蒴山麻(福农1号)的种植销售。现公司以自产的长蒴山麻为原料,借鉴改良铁观音传统制茶工艺与现代加工技术结合焙制而成的帝皇养生茶是否属于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公司生产销售的帝皇养生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应按照规定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