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和快递打车之间的竞争不断升级,受益的司机和乘客不亦乐乎。部分砖家"恼羞成怒",驳斥者有之、找茬者有之。当然,这其中也有不少质疑也存在一定道理。比如,对于打车软件支付的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争议。我们不妨先看一则北京国税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中明确的专项问题。
北京国税
问: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金,奖金已经替客户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能否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举办的促销活动中,针对客户发放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现金奖品,在税前扣除时应取得有中奖人签字、身份证号的凭据、代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方可从税前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打车软件的补贴似乎比简单的促销抽奖要复杂,但京国税这一则解答是对现金性促销费用的认可确实不争的事实。从打车软件的运营系统及其与微信支付的结合而言,其支出的补贴属性属于推广宣传性质,其支出金额也可以通过软件系统进行可靠计算,就一项真实合理的费用支出而言,浪子支持其在完善相关凭证的基础上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