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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税收政策如何规定?

2014-03-06 文章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是一个商业银行的负责人,由于经营业务多元化发展的需要,经报请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加了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交易业务。请问,有关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税收政策如何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商业银行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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