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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图书零售企业在财税〔2013〕87号文件发文前2013年已缴纳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2014-03-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是图书的零售企业,按照财税〔2013〕8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图书零售的增值税免税优惠,请问该文件发文之前我公司2013年已缴纳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申请退税或抵减后期税款,但前提是免税的销售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八条规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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