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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因商品过期造成的企业损失是采用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2014-03-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商业零售企业因商品过期造成的企业损失是采用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 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但是文件第三条同时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因此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企业商品过期造成的损失,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可采用清单申报,无需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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