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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补贴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

2014-02-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

  问:我单位由于经营需要设有职工食堂,每月按照董事会的规定给食堂按人头拨付一定金额的补贴,财务人员自制单据领导盖章后入帐记入职工福利费中,请问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参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规定,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按规定凭合法适当凭据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按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至于票据,如果是企业内部自办的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职工食堂,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自制具备财务要素单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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