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例如,某项建筑工程总造价是1000万元,其中原材料部分700万元,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为300万元。这里,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是1000万元,而非300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