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正确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对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将有助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人员进一步提高其征管能力。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包括: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向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补交的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有偿转让(包括联营联建、以地易房易物等)、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或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进行经营而向国家缴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照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增值费。
土地租金
土地租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照标准向国家缴纳的价款。
对于政府直接出租的新增用地的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地价水平、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及上述公式确定随行就市。而对于使用原划拨土地的租金标准,则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实际、考虑使用者承受能力、逐步到位的原则确定。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征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定期调整。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城市土地等别的划分,国家将全国城市土地分为十五等,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70元不等。
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缴纳的费用,包括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是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支付的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使用费是外商投资企业有偿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在使用土地的期限内都要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总的水平,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5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并视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凡属划拨土地,每年需缴纳场地使用费或一次性缴纳场地开发费,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缴,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开发整理。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征收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以年为单位征收的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并视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家的一项土地资源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使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经济上的权益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