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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的所得税问题

2014-01-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公司有一块地价值1500万元,经评估公司评估为2800万元,然和将其投入到一新成立公司这家350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贵公司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方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3500万元作为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则转让方应当以3500万元作为转让收入,减去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及转让过程中发缴纳的税费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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