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时,请问公司为研发人员代扣代缴的三险一金(即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能否参与加计扣除?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部分构成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企业履行的是代扣并向社会保险部门代缴的义务,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承担的三险一金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