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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多征税款应把握的几个要点

2006-06-14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税款征收工作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导致多征多缴税款是很难避免的。对于多征多缴税款,新《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和七十九条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时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退还的前提。必须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
 
  二、退还的范围。1.技术差错和结算性质的退税;2.为加强对收入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入库,后经税务机关核实再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
 
  三、退还的方式。1.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2.纳税人发现后申请退还。
 
  四、办理退还的时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五、多缴税款的时限:
 
    (1)纳税人发现的,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
 
    (2)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因征管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内可以退还。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可推定为无限期,因此,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应当退还给纳税人。
 
  六、关于加算银行存款利的多缴税款退税范围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除上述情况之外,不论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还是纳税人的责任,只要是纳税人确实多缴纳了不应缴纳的税款,并由纳税人自己从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退还时才能加算存款利息。
 
  七、利息的计算问题。自税款入库之日起到税款退还之日止,为国家实际占用纳税人资金的天数,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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