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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租按用途纳税

2006-06-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刘某在县城有临街住房四间,今年6月份将其中的两间租给一个体户搞经营,另两间租给外地打工者居住,均按市场价格与承租人签订了出租合同并收取了租金。以上两种出租行为应纳什么税?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答:个人对外出租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应按《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依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财产租赁所得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此规定,租给外地打工者居住的房屋,应按财税字〔2000〕125号文件规定征税。
    对于租给个体户搞经营的房屋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因此,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而根据财税字〔2000〕125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还是改按10%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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