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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与“获利年度”是否矛盾?

2006-06-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是否矛盾了?因为可能开始营业第一年度就获利了,但经营期还不到10年,可否解释一下呢?

    答:“经营期在10年以上”是指企业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在企业成立之初,是企业预计或者预定经营期限超过10年,这是企业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成立之初,预计或预定其经营期限少于10年,则无论获得与否,均不能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这是企业开始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实际期限,是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有资格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因某年度取得了经营利润,从而开始实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所以两者没有矛盾。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所以,若企业开始经营第一年就是获利年度的,经营税务机关审批后,就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若企业的经营期限不满10年,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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