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问题,其实由于当期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原来的收入作为基数的,已经对三费进行了调整,如果允许作为基数,意味着稽查是否同时要对企业进行调减处理?例如:某企业2008年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了广告费20万元,企业纳税调增5万元广告费,2010年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企业2008年隐瞒收入500万元,如果允许查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基数,则意味着2008年应该调增500万元所得额,同时调减5万元所得额,汇总调增495万元所得额。建议,如果发文件的时候,最好将这层意思说清楚。
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允许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