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某板材公司会计小李找到高新区国税局的税收管理员询问,他们公司日前销售了一批价值35000元的中密度纤维板,这批纤维板是用从外地采购回的木片制成的。在采购中小李了解到,这种以树木采伐后剩余的树梢、树皮为原料制成的木片,属于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因此他想知道,用这种木片作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是否也可以向国税局申请退还。
税收管理员告诉小李这么做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只有属于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如果用综合利用产品作原料继续生产出的新产品,就不能再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26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因此,小李所在的公司用采购回的木片加工制成的纤维板,不属于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