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水电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上述业务中,该建设单位只向施工单位收取了代垫的水电费,但并未为施工单位提供应税行为,不属于应并入营业额的价外收费,所以对其代垫的水电费收入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