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因房型变更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11-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

  问: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预订协议并交了30%的购房款(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开发商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房型改变,购房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由开发商向购房人退回所交款项,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向购房人支付赔偿款。购房人取得的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个人所得税法》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所得才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个人因开发商房型改变解除合同而从开发商处取得的赔偿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