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股东会议决定注销公司,目前公司名下存在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准备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这种做法是否属于营业税的视同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并未涉及我公司的分配行为,请及早给予明确。
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作为利润分配的标的物,作价公允,其实质是通过转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而抵减利润分配的现金支出的行为,是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并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