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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稽查范围及重点

2006-04-20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熟悉和掌握增值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检查企业的征管性质、收入属性,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其所适用的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鉴定)以及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

   4.检查被查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抵扣发票,确定其申报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等方面的问题

  (1)有无私自印刷或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索取、借用专用发票。

  (2)有无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以骗取扣税为目的,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的。

  (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是否一致;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实际发货量是否一致。

  (4)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销售方无法取得原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也未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证明单的情况下,是否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同时造成购入方多扣进项税金。

  (5)从事商业的企业是否开具内容虚假的专用发票,将固定资产开具允许抵扣的货物名称;为了帮助购方多扣税款,是否随意增大票面金额或虚开专用发票?

  (6)在常规性或专用发票检查中,是否发现假发票?

  (7)有否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跨地区携带并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使用电子计算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9)1994年7月1日以后,是否使用全国统一印发的新版专用发票。

   6.检查企业1994年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是否已按规定计算期初挂帐税金。是否有以下情况和问题:

  (1)是否故意虚增1994年期初库存数量,多计已征税款;

  (2)按销售价核算1994年期初存货的商业企业,是否将“进销差价”剔除后计算。

  (3)按计划价格核算的单位,是否将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后计算;

  (4)产成品、在产品中外购项目扣除项目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多计已征税款;

  (5)对帐物不符,商品损耗等因素是否在计算已征税款时进行了调整;

  (6)兼营免税货物或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存货是否按规定公式剔除后计算;

  (7)是否将代管的物资并入自有库存物资计算已征税款;

  (8)是否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已征税款挂帐。

   7.检查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否漏交增值税。

   9.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益,少交增值税。

   10.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不在同县(市)的其他分支机构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

   11.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等,是否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是否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15.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擅自减除还本支出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16.企业无偿提供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货物样品,销售时是否漏交增值税。

   17.企业出售使用过物品(固定资产除外)是否缴纳增值税。

   18.对未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9.属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同时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是否税法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20.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企业,兼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这部分营业额,是否按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情况下,是否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2.检查企业以货物偿还债务的,是否以货物销售价申报纳税。

   23.赊销货物,规定期限收回货款的,对逾期收取的利息,其利息是否并入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24.销售自制产品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产品组成价申报纳税。

   25.销售货物为客户代垫运输、装卸费、在收取代垫费用时没有原始装卸凭证,是否合并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26.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其合同规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对方未按规定期限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申报纳税。

   27.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在发出货物的当天,是否转作销售申报纳税。

   28.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是否挂在清算帐户,未申报纳税。

   29.随货物销售的包装物,是否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

   30.销售货物的包装物,采取折扣的,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如果单独另开发票的,申报纳税时,是否作了扣除。

   31.检查企业进项税额扣除,是否无凭证(包括白条)抵扣?专用发票是否有抵扣联,其真伪性如何?内容是否真实、齐全。

   32.检查小规模人是否擅自抵扣进项税额。有无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3.检查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扣除率是否正确。

  (1)是否有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货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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