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10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14.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这是一个老问题,但是在发票管理方面却一直缺乏统一的规范。如果受票方确实丢失发票,客观上就已经无法继续坚持凭发票扣除。在受票方登报声明作废的情况下,宁夏国地税部门给出了两个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方法一、开票方出具书面证明。方法二、开票方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