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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04-20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另外,根据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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