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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下同)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991年以来,国务院批准了一批各地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一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在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槽河经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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