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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免征增值税农机产品的发票开具问题

2013-10-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4款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农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纳税人销售农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据此,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销售农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暂不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开具非税控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于兼营销售免税农机和其它应税机动车的,应分别开具非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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