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一、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
2、汇算清缴的对象: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3、明确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执,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由税务机关给予征收滞纳金、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
1、把第四季度(或12月份)所得税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分开,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2、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的规定。将申报时间由45天延长为4个月,上述规定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
3、在时间上,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承担法律责任的时间。
三、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行为。新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增加了优化服务的规定。
1、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宣传和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2、对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此为新增加的税务机关优化服务的举措。
3、新模式下年度纳税申报有误允许纳税人自行更正。第11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汇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五、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管理行为。
1、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1)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和完整性审核;
(3)及时办理应补、应退(抵缴)税款等工作。
2、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税务机关各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3、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纳税评估
1、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2、纳税评估时间: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3、纳税评估指标分类: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