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位于A地的甲公司将一批服装出售给位于B地的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批服装销售给位于C地的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乙公司支付货款给甲公司,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丙公司支付汇款给乙公司,乙公司给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为了节约运输成本,丙公司与前进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服装由A地直接运到C地,并向前进运输公司支付运费。请问,丙公司取得的服装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二、政策分析和结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该条政策只要求购进货物,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购进应税劳务,必须与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并未要求运费发票的起运地和到达地必须与购销双方企业的注册地一致。丙公司从乙公司采购服装,支付汇款给乙公司,乙公司给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取得的服装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丙公司从前进运输公司采购运输劳务,向前进运输公司支付运费,从前进运输公司取得运费发票,也符合政策规定,运费也可抵扣进项税。
如果丙公司从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前进运输公司以外的其他运输公司取得的运费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