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的征收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征收机关进行契税的申报。

  四、契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后,主管征收机关应向企业开具契税完税凭证。企业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