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出版物发行资质,以图书策划、发行为主的股份制文化企业。2012年底,该公司在存货盘点时发现有一部分图书长期积压在仓库里,管理层对预计发生损失可能性较大的滞销图书,通过内部流程进行了损失确认,并作了会计处理。
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会计向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这些未实际处置、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滞销图书,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文化企业的滞销纸质图书积压时间超过5年的,即使未实际处置,也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