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部分转为自用办公,问该办公自用的房产成本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部分转为自用办公,该办公自用的房产成本费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