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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生育妇女发放生育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09-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为生育妇女发放生育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规定免征的生育津贴是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从国家取得的经济补偿,发放金额及发放人群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对于贵公司额外发放的生育津贴,则属于员工因任职、受雇而从贵公司取得的福利性的收入,因此,应当在发放时,并入相关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该员工在津贴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总额扣除基本保险后的余额,不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的话,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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