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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3〕37号的深远影响之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四)

2013-08-08 文章来源:王虎 信息提供:神州财税网 浏览次数:

  导语:《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新通知)已于5月24日发出,作为统领当前和下一阶段"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重要操作性文件,新通知整合了以下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通过对上述6个文件的整合,形成了包含4个附件的新通知,大大方便了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执行。
  新通知带来了很多深远的影响,主要包含为以下五个方面:
  ■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其余差额征税规定不再执行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删除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规定
  ■可选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
  ■调整了运费抵扣政策         
  针对上述五个方面的变化,中国淘税网将为你进行深刻解读。本文主要对摩托车、汽车、游艇抵扣政策变化进行深度解析。
  1.摩托车、汽车、游艇抵扣政策变化回顾
  财税〔2011〕111号 财税〔2013〕37号 变化
  附件一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无相关规定。 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3〕37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政策为什么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要了解上述原因,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增值税的演变历史!
  ●1994年增值税制度改革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税款)。
  ●2009年增值税制度改革
  自2009年1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固定资产(仅包含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生产性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可以说,在一定范围内我国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性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税额一次性扣除)的转变。         
  本次增值税制度改革中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并不是全部固定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什么单独规定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
  笔者认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摩托车、汽车、游艇的用途是多样的,以小汽车为例,它可以是接送领导上下班,也可以作为单位员工通勤之用,还可以是去机场或车站接送客户,除此之外,有些汽车也可以运送货物。这些用途,有些属于货物生产环节的一部分,这些应当可以抵扣;有些则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不得抵扣的。总的来看,如果人为规定不同用途抵扣方式不同,税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还会为税务机关增加征收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税制的基本原则应是从政策上减少划分的困难,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而不是在管理上制定详细的划分措施。因此,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自用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属于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 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带来影响
  摩托车、汽车、游艇是否可以抵扣应该为2009年税制改革的遗留问题,不属于营改增的范畴,并且新下发的文件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抵触。虽然我们政策变动的具体原因尚未可知,但是,该项政策变化使纳税人的抵扣范围增加,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新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进项税额,可不再区分是否自用,均可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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